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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知识产权成功案例宣传7:第1350号行政判决书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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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石狮市老人城服装有限公司诉商评委商标行政诉讼案件 背景介绍: 福建石狮市老人城服装有限公司(英文名称“LAORENCHENG COSTUME DEVELOPMENT CO. LTD. FUJIAN”),是一家专业从事品牌男装经营的著名机构, 主营业所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蚶江公园路北侧。 2002年6月27日,华远公司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其在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的书面材料中有如下表述:“被申请人(即老人城公司)将申请人(即华远公司)所在先注册并使用的‘老人头图形’商标,稍加添加予以注册”,“中国商标法第31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即老人城公司)所注册的第1107482号商标正是属于中国商标法上述规定所列出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2009年3月2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商评字(2009)第06229号《关于第1107482号“老人城 LAORENCHENG 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6229号裁定),以老人城公司未经华远公司享有在先著作权的“老人头图形”的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为由,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老人城公司不服该裁定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福建石狮市老人城服装有限公司(简称老人城公司)因商标争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1461号行政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9年11月9日, 北京市第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2009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一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中,我公司代理原告福建石狮市老人城服装有限公司。 我方为委托人的陈述: 一、 华远公司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未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评审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229号裁定在程序上违反了《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合理推知”华远公司主张的在先权利为在先著作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 老人城公司注册争议商标未侵犯华远公司的任何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 三、 争议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华远公司恶意利用撤销注册不当程序,属于不正当的投机取巧,不应获得支持。 法院判决: 老人城公司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第6229号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均有错误,应予撤销。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均有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1461号行政判决; 二、 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9)第06229号《关于第1107482号“老人城LAORENCEHNG 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就华远公司针对第1107482号“老人城LAORENCEHNG 及图”商标提出的撤销注册申请作出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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