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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知识产权成功案例宣传8:第1414号行政判决书分析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蓓蒂.巴克雷服装有限公司诉商评委商标行政诉讼案件
背景介绍:
    原告蓓蒂.巴克雷服装有限公司,主营业所设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努斯罗赫市69226, 海德堡9-11号。
    1999年4月27日,第三人香港远东国际发展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足球鞋、袜、领带、腰带、婴儿全套衣、服装、游泳衣、帽子、手套(服装)商品上。
    2002年8月15日,原告蓓蒂.巴克雷服装有限公司向被告商评委申请复审,其复审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各自的使用商品属类似。
    2008年6月25日,被告商评委作出被诉裁定,认定第1441110号“巴克莱BARCLAY”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为中英文组合商标,第211095号“BETTY BARCLAY”(以下简称引证商标)由花体英文字母组成,两商标整体外观及呼叫有别,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告蓓蒂.巴克雷服装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5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中,我公司代理原告蓓蒂.巴克雷服装有限公司。
我方为委托人的陈述:
1、引证商标于1984年7月30日就已在中国获得注册,早于被异议商标。
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明显的近似性,并存使用完全可能引发消费者错误联想、混淆。
3、引证商标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
4、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原告的引证商标的高知名度,以及被异议商标与之近似,必然使消费者由被异议商标而产生混淆。
我方为支持我方陈述所提供的证据:
1、 引证商标注册证明及变更名称公告复印件,证明原告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况。
2、 华龙网新闻报道《08奥运各国代表团服装大检阅》网页打印件,证明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原告所属国德国国家体育代表团的女运动员的指定服装来自原告及其品牌。
3、 百度网等网站对原告品牌的介绍和宣传网页打印件,来源于互联网,证明原告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 在搜索引擎百度和谷歌中国键入“BARCLAY”一词得到的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来源于百度网、谷歌中国网,证明原告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法院判决:
被诉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本院应予撤销。原告有关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的诉讼理由及法律依据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商评字【2008】第05923号关于第1441110号“巴克莱BARLCAY”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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