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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d title="域名争议" id="card1">
<p> 游客</p><p>
标题:域名争议<br/>
正文:<br/>
 可以通过司法、行政和仲裁三种途径解决由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使用等行为引起的争议。1. 域名争议的司法解决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注册或使用互联网络域名的行为与其合法权益相冲突的，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对于涉及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司法管辖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1. 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 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 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 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根据该司法解释，所谓&amp;ldquo;恶意&amp;rdquo;是指被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 1. 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2. 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3. 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4. 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但是，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判决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2.域名争议的行政解<br/><a href="http://www.wang-associates.com/cn/wap.asp?mode=WAP&amp;act=View&amp;id=10&amp;Page=1">[&lt;&lt;]</a><a href="http://www.wang-associates.com/cn/wap.asp?mode=WAP&amp;act=View&amp;id=10&amp;Page=1">[[1]]</a><a href="http://www.wang-associates.com/cn/wap.asp?mode=WAP&amp;act=View&amp;id=10&amp;Page=2">[2]</a><a href="http://www.wang-associates.com/cn/wap.asp?mode=WAP&amp;act=View&amp;id=10&amp;Page=2">[&gt;&gt;]</a><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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