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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d title="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id="card1">
<p> 游客</p><p>
标题:特殊标志管理条例<br/>
正文:<br/>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殊标志的管理，推动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发展，保护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第三条 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本条例保护。第四条 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不予登记：（一）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二）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三）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四）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所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特殊标志所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并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章 特殊标志的登记第六条 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对其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登记申请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第七条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当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二）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三）特殊标志图样5份，黑白墨稿1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四）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五）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八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文件齐备无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发出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将特殊标志有关事项、图样和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特殊标志登记簿上登记，发给特殊标志登记证书。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二）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自10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并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正；期满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br/><a href="http://www.wang-associates.com/cn/wap.asp?mode=WAP&amp;act=View&amp;id=45&amp;Page=1">[&lt;&lt;]</a><a href="http://www.wang-associates.com/cn/wap.asp?mode=WAP&amp;act=View&amp;id=45&amp;Page=1">[[1]]</a><a href="http://www.wang-associates.com/cn/wap.asp?mode=WAP&amp;act=View&amp;id=45&amp;Page=2">[2]</a><a href="http://www.wang-associates.com/cn/wap.asp?mode=WAP&amp;act=View&amp;id=45&amp;Page=3">[3]</a><a href="http://www.wang-associates.com/cn/wap.asp?mode=WAP&amp;act=View&amp;id=45&amp;Page=3">[&gt;&gt;]</a><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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