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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一、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规费的缴纳

  每一件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的规费是10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三、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将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标签:service
分类:服务指南| 发布:天平专利商标| 查看: | 发表时间:201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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