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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就《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通知》第一条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声明》。这一做法有何法律依据?《声明》填写有什么要求? 
  答:这一做法的具体依据是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该规定简称为“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属于专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是我国特定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下的产物,对推动建立和完善既符合WTO规则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制度产生了积极作用。为此,在新修改的专利法中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化。同时,为严格执行专利法关于“一发明一专利”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声明》表格, 规定: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按要求填写两份对应的《声明》表格,即提交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书时填写一份表格,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请求书时填写另一份表格,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当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授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专利公报中予以公告,并一并公告上述声明。可以说,在程序上,从专利申请到授权,筑起了一道道“禁止重复授权”的屏障。另外,由于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还在进一步修订当中,其他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为保护相关申请人的利益,建议这类申请人在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时提交《声明》。 

  问:《通知》第二条规定,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填写《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请问这一做法有何法律依据? 
  答:这一做法的具体依据是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为了规范保密审查请求行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国外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表格。当申请人在向外国申请提交保密审查请求时,只需要按要求认真填写该表格即可。同时,专利法第二十条还规定: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具体是什么规定,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颁布后才能明确,但可以肯定的是,最终的规定必然会着眼于在保护国家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 

  问:《通知》第三条规定,申请人依赖遗传资源完成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的,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请问,这一表格是不是申请文件的必要文件?必须在办理相关专利申请手续的同时提交吗? 
  答:遗传资源是支持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为了加强对遗传资源的保护,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贯彻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申请程序上作了相应规定,对依赖遗传资源完成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的,要求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的填写,可参见其 “注意事项”。该表格是申请文件的附加文件,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时,无论提交与否,都不影响专利申请日或申请号的确定。对于在专利申请时未提交该表格的,可按规定补交。 
  问:《通知》第四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对该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不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不予受理。请问,这一做法的具体依据是什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层面怎么执行?简要说明如何撰写? 
  答:这一做法的具体依据是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从今年10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受理环节采取了一些相应措施,比如加强了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形式要件的审核,对缺少简要说明的,暂缓受理其专利申请,建议其在专利申请文件齐备后再行办理专利申请手续。 
  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具体撰写要求,可以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2009年10月制定的《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其内容通常包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问:《通知》第五条提到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和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作出两种报告的具体依据是什么?在时间上如何衔接? 
  答: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出依据的是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作出依据的是修改前的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或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作出,有利于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性质并不稳定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恶意诉讼。为做好专利权评价报告与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在时间上的衔接,《通知》明确了临界时间点,即:仅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只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而没有外观设计专利检索报告。可以预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会出现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和专利权评价报告共存的现象。 
  问:《通知》第六条提到了在目前申请专利或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一些注意事项或限制措施,这些事项或措施是临时的还是长期的?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便利专利申请,已经采取多种举措,比如设立专利代办处、开通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等。特别是在新旧专利法交替的过渡期,为实现旧法向新法平稳过渡,顺利推进新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采取了大量新措施,保证了专利申请等业务基本未受影响。但是,由于新修改专利法施行后,与之配套的新实施细则尚未同步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得已对个别专利事务采取了一些过渡性的临时措施,具体是:对前面提及的三类表格(即《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声明》、《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含有这三类表格的新专利申请,以及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等专利文件,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以纸件形式递交或寄交,各专利代办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申请系统暂不受理和接收,同时,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麻烦,在一定条件下,专利代办处可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这类文件,而不作相应的处理。在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适时研究作出解除上述临时措施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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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知识产权资讯| 发布:天平专利商标| 查看: | 发表时间:201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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