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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行为

案例摘录
如何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行为
——评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魏景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属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行为,重点在于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直接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明知或应知;实施不同帮助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应各自分别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畅声网络公司)系录音制品《凡人修仙传》的制作者,并通过其所经营的“畅听网”向公众分集传播该录音制品。被告魏景顺开办的“中国听书网”及土豆网上一不知名用户所开设的播客空间“丫丫听书网”均向网络注册用户无偿提供上述录音制品的在线收听、下载服务。其中,“中国听书网”在播放的过程中会出现土豆网的标志、宣传用语以及“畅听网”的宣传音频,“丫丫听书网” 在播放的过程中会出现“畅听网”的宣传音频。
  畅声网络公司据此指控魏景顺、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土豆网)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魏景顺辩称,畅声网络公司未及时与其联系,并要求删除被控侵权内容,“中国听书网”现已关闭;被控侵权内容均来自于土豆网,“中国听书网”提供的仅是链接服务。土豆网则辩称,无证据证明其直接侵犯了录音制品《凡人修仙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与魏景顺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畅声网络公司不能证明其“明知”或“应知”,其事先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魏景顺、土豆网均侵犯了录音制品《凡人修仙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土豆网对魏景顺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构成帮助侵权行为,遂判令魏景顺、土豆网分别赔偿损失2000元、1万元,并由土豆网对魏景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畅声网络公司、土豆网均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土豆网、魏景顺均应知“丫丫听书网”向公众传播的是侵权内容,但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构成对“丫丫听书网”开办者侵权行为的帮助行为;土豆网、魏景顺的帮助侵权行为虽有牵连,但仍属分别独立的侵权行为,理应各自分别承担相应责任。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土豆网对魏景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维持其余判项。
【案情点评】
一、 关于帮助侵权行为的认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中的帮助侵权行为,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虽未直接实施侵权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但其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提供特定的帮助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帮助侵权责任,该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应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的综合考虑因素包括了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以及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形。
  本案中,土豆网、魏景顺系网络服务提供者,被控侵权内容也非其直接上传,但鉴于《凡人修仙传》录音制品的知名度,尤其是在“丫丫听书网” 开办者已昭示了其从事侵权行为的态度及实际被侵权对象的情形下,土豆网、魏景顺早已可以明显感知“丫丫听书网”开办者传播的是侵权内容,但土豆网直至诉讼前也未对该侵权内容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魏景顺仍予链接该侵权内容并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上述行为对“丫丫听书网”开办者侵害涉案《凡人修仙传》录音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供了帮助,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二、关于不同帮助侵权行为人间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虽规定帮助侵权行为人应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但未就不同的帮助侵权行为人间如何承担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从帮助侵权行为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直接侵权行为人所提供的帮助行为这一基本概念来看,帮助侵权行为就不应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的另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帮助行为。不同的帮助侵权行为间可能存在牵连关联,但因无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故仍属分别独立的帮助侵权行为,理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且在某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因其帮助侵权行为而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下。如果再要求其对另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不仅加重其注意义务,而且也无法律依据。当然如果另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即是直接侵权行为人,则为该另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帮助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仍应共同承担责任。
(来源:江苏高法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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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知识产权资讯| 发布:天平专利商标| 查看: | 发表时间:201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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